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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作者:jjrc 时间:2010/2/25 阅读:
 
 
 
 
 
 
 
靖政发〔2009〕2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引进
和用好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靖江市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和“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人才和智力向我市集聚,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
 
第二章  积极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下列各类优秀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人才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五)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人才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六)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对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现代管理领域高层次优秀人才,其人事关系调入我市的,根据不同层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序号
引进对象
经费补贴
1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50万元
2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0万元
3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0万元
4
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人才
10万元
5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人才
5万元
引进上述优秀人才的经费补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自引进确认后5年内发放。经费补贴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需申请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必须按照不少于1:1的资金匹配。
第六条  党政机关引进为政府工作的金融、经贸、城建、规划等领域特殊岗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不受身份、编制限制,试行政府雇员制。政府雇员制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指本办法第四条(一)至(四)项人员],经确认后可直接聘用。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指本办法第四条(一)至(四)项人员],经确认后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如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八条  引进优秀人才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接转,并视情况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具体比例、数额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引进优秀人才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人事部门依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优先聘任。
第十条  引进优秀人才[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四)项人员]的配偶,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在单位或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空编的前提下可接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优秀人才配偶。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由引进单位帮助推荐就业或进入市场双选就业。
第十一条  引进优秀人才[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四)项人员]的子女入学,由市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缴费执行政府规定的标准,各学校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引进优秀人才中享受经费补贴的人员,应与兑现待遇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对服务年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人事关系调入我市的,由市人事部门办理发放《靖江市引进优秀人才证书》。引进优秀人才凭证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及本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以“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来去自由”方式引进、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柔性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办理发放《靖江市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用人单位一旦聘用,即享有包括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待遇。柔性引进的优秀人才可在我市参加各级专家的选拔、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科技人才方面的各类奖项。
第十五条  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市公安、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参与,以服务于优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一条龙服务机制,集中办理引进优秀人才的录(聘)用、人事代理、调配、工资、入户、保险、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优秀人才跟踪服务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征求对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引聘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用好现有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  稳定现有优秀人才。
 (一)企业现有贡献突出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人才,如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经确认后人事关系可挂靠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人才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对成绩突出的人才,可为其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企业年金等附加保险,并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  促进现有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人才兼职兼薪。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不损害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实行兼职兼薪。
(二)鼓励企业实行优秀人才合同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与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签定工作终身合同。
 (三)鼓励、支持退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等。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返聘,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可为其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
第十九条  大力培养现有人才。
 (一)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用人单位要确保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
 (二)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强化能力建设。围绕我市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农业、服务业等新兴行业,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讲座,提升现有人才素质和层次。
 (三)鼓励用人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对学成后回原单位工作,并签订不低于5年服务期协议的公共服务和现代管理领域的优秀人才,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对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补助10000元。
第二十条  加大人才激励力度。
 (一)完善人才分配机制。企事业单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承担重点工程与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奖股制。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可与岗位责任或科研成果挂钩,实行岗位工资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多渠道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新创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扶持。其中:对新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新创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三)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社会氛围。对新评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泰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章  加大人才开发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社会捐赠,逐年积累,稳步发展。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相应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开发、奖励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人事  人才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市各群众团体。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 2月23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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