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靖江人才网 [客服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招聘会 > > 正文
《靖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jjrc 时间:2010/2/25 阅读:
 
 
 
靖人才[2009]3号
 
 
关于印发《靖江市人才开发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开发区党工委,市各委、办、局党组织,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靖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靖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4月30日
 
主题词:人才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靖江市人才开发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靖江市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暂行办法》(靖政发[2009]24号)文件精神,设立靖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做好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社会捐赠,逐年积累,稳步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市政府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拨款,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人才资金按照“合理安排、扎口管理、统一支付、滚动使用”的基本要求,主要用于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具体坚持以下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人才资金应重点用于我市重大项目、重大课题、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二)体现优先原则。人才资金优先资助本市紧缺人才、拔尖人才及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讲究效益原则。人才资金资助的优秀人才必须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和层次匹配的,且引进后能充分发挥领军作用并产生显著效益的人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公共服务与现代管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二)资助符合“五有”要求(有专门机构、有固定场地、有科研人员、有创新项目、有专项经费)的新创国家、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运行;
(三)奖励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四)奖励在人才资源开发、人才队伍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资助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优秀人才境内外学习考察培训、健康检查、短期休养、图书资料补贴等;
(六)资助市级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费用;
(七)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经费;
(八)人才开发管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人才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评审论证和日常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人才资金资助申报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各受理一次。
第七条  人才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填写《靖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人事关系调入我市的需提供《靖江市引进优秀人才证书》、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行政介绍信、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财务工资报表、单位聘(任)用合同(协议)书等;
2.柔性引进的优秀人才需提供《靖江市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单位财务工资报表、项目开发协议等;
3.新创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机构需提供《经费扶持申请报告》、上级部门设立载体的批复、科技经贸等部门立项批复、《科研项目评估报告》、《院士(博士后)进站审批表》、《靖江市引进优秀人才证书》或《靖江市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财务工资报表、用人单位支付科研经费凭证等;
4.新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才培养工程对象等需提供批复文件;
5.公共服务和现代管理领域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学历的需提供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单位证明材料等;
6.其他补充材料。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一般在1个月内,重大资助项目2个月内,组织市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三)资助项目获准后,签订《靖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助意见;
(四)在资助年限内,由用人单位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按照约定将资助经费划拨给用人单位。
第八条  社会各界捐赠的人才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出具收费票据,颁发捐款证书。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人才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人才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或项目进程有严重违反协议书规定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要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