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范围和对象:
1、试用期内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机关新进工勤人员;
4、企业单位实行试用方式以及聘用方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9、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1、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1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13、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14、其他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对象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都应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