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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须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7/18 阅读:

1、人事代理人员应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签订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已在市社保局开设社保户的委托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直接到市社保局办理其参保、缴费手续;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工作单位尚未在市社保局开设社保户的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函至社保局保险处人事代理窗口办理;

3、人事代理人员离开代理单位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4、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期间形成的新的人事档案材料,应通过单位人事部门及时转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5、毕业生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填写“三表”,即:《干部履历表》、《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和《工资定级表》),并将“三表”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未及时上交“三表”者,责任自负;

6、人事代理期间,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定、外语、信息化素质考试等可本人直接或由工作单位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7、人事代理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8、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负责人事代理人员除人事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责任;

9、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人事代理对象(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委托代理内容及时缴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相关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未按时缴纳管理费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与人事代理对象的人事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

10、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的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所属的退管中心管理,未参加保险的,由委托方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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