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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作者:admin 时间:2006/2/27 阅读:

 

一、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档案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和各项补贴之和);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年本人实得工资总收入确定,上限为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按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缴费比例

1、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3种社会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8%、9%和3%,其中由个人缴纳部分为:7%、2%和1%;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前应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8%、9%、3%、0.5%--1%和0.9%,其中由个人缴纳的分别为:8%、2%和1%(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单位全额负担)。

三、参保对象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制人员、清理的在编不在岗人员;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凡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均可以申请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每年携带《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手册》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凭《联系函》到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处办理;

2、参加企业保险的,每年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定基数,凭《联系函》到社保局保险处人事代理人员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人事代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带相关材料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人事代理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缴费截止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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