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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定期待遇调整到位
作者: 时间:2016/10/24 阅读:


    我市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今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目前调整已全部到位,本月起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取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此次调整的对象,包括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分别是什么呢?2016年我市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7%进行调整。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等级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王梅介绍,此次调整共涉及我市人员243人,调整后伤残津贴平均上涨7.7%,生活护理费平均上涨7.7%;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上涨7.2%。待遇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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