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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作者: 时间:2016/7/27 阅读:

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泰州市所有正常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45元/人·年划拨,参保人员本人不需额外缴费。

  3、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一个大病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

  4、什么是合规费用?

  答: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内体内植入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包括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

  5、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如何?

  答: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今后年度随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适时调整起付标准。

  泰州市区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其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

  6、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采取什么补偿方式?

  答: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方式实行实时结算,即参保人员若符合职工大病保险的条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可同时享受职工大病保险的待遇。

  7、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什么方式承办?

  答: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形式确定1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行。

  8、承办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2号)规定的条件。

  9、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什么时候实施?

  答:职工大病保险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0、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与大病二次补偿是什么关系?

  答: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后,职工大病二次补偿不再执行。为不影响2015.7-2016.6的职工大病二次补偿待遇的享受,参保人员应于2016年6月底前结清住院、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

  11、我市如何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答:我市按照泰州市政策和模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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