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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
作者: 时间:2016/7/27 阅读: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张某投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补足其在职期间,低于靖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经批准立案后,监察员随即对案件展开调查,通过调阅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后发现,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将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认为只要支付的工资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其制作的工资发放表证明,扣除加班工资后,张某月基本工资低于靖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某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靖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同时,监察员向用人单位耐心细致的讲解了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单位表示积极改正错误,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张某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张某的月工资在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靖江市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简单地将劳动者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合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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