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规定和省、泰州市有关通知精神,决定自2016年3月11日起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年度书面审查,全面掌握和了解各类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劳动用工整体情况,指导和规范各类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入库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效率效能。
二、审查时间
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三、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循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