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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江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8/6 阅读:


中共靖江市委组织部、靖江市人事局

 靖人通[2003]9号

 关于印发《靖江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公司):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对于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的人事代理工作,根据泰人发[20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靖江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从2003年3月开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实行人事代理,原有人员应逐步实行人事代理,直至全员人事代理。到2004年底,努力使我市人事代理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中共靖江市委组织部
                                                              靖 江 市 人 事 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靖江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泰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人事代理范围和对象:
(一)试用期内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新进工勤人员;
(四)企业单位实行试用方式以及聘用方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十一)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十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十三)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十四)其他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以下人事代理的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接受人事政策咨询;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为代理人员代办人事行政关系接转手续;
(五)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见习期转正定级、初定专业技术职称手续;
(九)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计算业务;
(十一)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组织关系;
(十二)出具户口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代办户口关系迁移手续,协助管理相关集体户口;
(十三)代办职称(资格)考试、申报的有关手续;
(十四)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必须交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聘用合同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2、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
(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对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三)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并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四)委托方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人事代理合同书》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依法约定。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依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委托单位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可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个人代理期间,如有新的接收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或按有关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期间,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含职称考核)、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资格)考试或评审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原有人事代理文件精神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后,如遇国家、省和泰州市有关政策变化,与本办法有矛盾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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